离婚了,我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发布时间:2017-05-22
  案例:王某与妻子陈霞要离婚,但两人都想要五岁的女儿。陈霞提出,自己因病以后无法再生育了,离婚后孩子应该跟自己。两人为孩子抚养权问题起诉到法院。最终,法官考虑到陈霞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实际情况,判决离婚后孩子由陈霞抚养,王某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因此,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对于有以上情况的,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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