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降低了,无力负担原来约定的高额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5-22
   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当时协议约定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现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失去经济来源或收入下降,是否可以减少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特殊情况如以下几种情况: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等。


开放服务城市: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杭州 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