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7-05-22
       有当事人曾咨询:我与前夫于2006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儿子由前夫抚养,我支付抚养费,我每个星期可探视一到两天。2007年,前夫再婚,并于2009年又生育一个儿子。我担心前夫的情况会影响孩子成长,现在我收入也不错,并且买了房,也没再婚,想把孩子要回来自己抚养。请问我能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吗?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是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女士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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