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遭家暴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5-22
 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会给予支持?
朝阳区某法庭审结一起具有严重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特征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女)的婚姻关系,张某赔偿崔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依据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维护了崔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张某与李某各带一位12岁的女儿共同生活。由于张某有酗酒习性,经常酒后因琐事殴打崔某,并经常在枕头下放置管制刀具,使李某生活在恐惧之中。1998年,张某因琐事将到姐姐家后返回途中的李某打得鼻青脸肿,回到家后又将李某绑起来打,并对李某进行人身摧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李某放开。此后,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从未间断。
2004年6月29日晚,张某趁其女儿及李某不在家之机,对李某之女实施不轨行为。10月3日,张某换了共同居住房屋的门锁,使李某有家不能归,只好寄宿在姐姐家。张某还经常到李某姐姐家中骚扰,并将李某骑的自行车砸坏卖掉,把李某的12双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坏,扔到李某姐姐所住楼下。李某与女儿至今无法回家居住,但迫于丈夫的威胁,不敢提出离婚。
近日,张某却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婚后不尊重对方,酗酒后或因家庭琐事对被告李某实施残酷的家庭暴力,并对李某母女进行人身侵害,严重践踏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由于张某的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使婚姻没有存续的必要,应予解除。离婚后,对双方财产将依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及对李某实施人格侮辱、毁坏李某个人用品及物品的行为,对李某构成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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