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特别规定解读:非军人一方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17-05-22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表达了这样一个含义:如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这一条款在适用中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行驶,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如军人一方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非军人一方在起诉时应着重注意提交这一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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