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发布时间:2017-12-28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企业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企业法律顾问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

参与谈判。

七、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企业法律顾问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综合性谈判,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企业法律顾问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企业法律顾问单独进行的谈判,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的谈判,企业法律顾问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

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企业法律顾问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企业法律顾问建议。企业法律顾问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企业法律顾问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实施细 则》办理。

十九、企业法律顾问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企业法律顾问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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