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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2-28

《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涉及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应当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企业法律顾问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 3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阿、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企业法律顾问询问意见。

七、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提供《法律意见书》;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企业法律顾问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企业法律顾问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

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

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制作《企业法律顾问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企业法律顾问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沟通。

十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企业法律顾问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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